环保督察风暴再次来临,新一轮环保督察启动,中央环保督察将继续面临高压。“生态法治”屏障将以环保监督的力量筑起,环保监督永远不会是“一阵风”。接下来小编给大家分享近几年常见的有关废水的“违法”行为:
(1)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
废水处理设施的非正常运行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和停用、废水超过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加药维修等当前废水量超过废水处理设施日均处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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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其中明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
违法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排放超标
由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满足企业现状,废水排放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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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违法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废水超标排放,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目前,企业环保意识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的污染物很少。然而,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对管道、管道堵塞、雨水和污水混合等问题,经常出现雨水口污染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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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
违法处置: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污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台帐包括: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台帐是企业环保设施管理的追溯记录,企业应对台帐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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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希望小编的分享能够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