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各州都有自己的法规,州法在联邦立法的基础上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调整和细化。这些法律中最重要的是两部联邦法律:《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和《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 CERCLA),后者常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RCRA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储藏、运输、治理和处置进行监管,并要求在相关设施关停并转时或者例行检查中发现设施内可能存在污染时完成场地调查(包括对地下水的调查),其重点是通过制定管理标准来预防污染物的排放。
CERCLA对超级基金所涵盖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的调查和修复过程进行监管,规定了超级基金项目地下水修复资金的融资体系,为美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其方法体系也已经被多个国家借鉴和采用。
(2)欧盟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非常注重地下水的立法。在2000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欧盟地下水指令》等法律规范,促进、协调欧盟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工作。这两个令几乎涵盖水资源水环境管理的全部领域,其中包括水资源利用(含饮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含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与之配套,欧盟发布了《欧盟水
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于册,全面介绍了地下水指令的关键原则、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立法的有效实施。
(3)发达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有什么特色?
美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成立了专门机构并设立专项基金。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内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由水办公室总牵头,水办下设地下水和饮用水办公室,包含标准和风险管理处饮用水保护处、水安全处,分别负责地下注入控制项目、地下水条例执行、水源水保护、私有饮用水井管理等项目。
欧盟环境委员会制定了《欧盟地下水指令》,统一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标准,大部分成员国由环保部门负责,农业、卫生、公共事务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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