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
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生活垃圾管理通用标准主要有哪些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80-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9-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20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规范》(CJJ 133-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64-2010)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 52-1993)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8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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