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变更条件和步骤

2019-06-04 14:38:42发布

  排污许可证变更条件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变更步骤


  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在业务办理板块选择“许可证变更”模块,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点击进入“许可证变更”模块,点击页面中的“我要变更”按钮,即可填写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时,需先填写变更类型和变更内容/事由。前一次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自动带入,排污单位可在原有信息基础上填写或修改变更内容。


  排污单位填写完所有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申报。系统会对变更内容进行标识,绿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新增内容,红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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