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款11.3万元!

2019-05-21 15:29:08发布

日前,佛山市瑞龙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款人民币11.3万元。



执法现场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19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佛山市南海区维尔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佛山市瑞龙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维尔乐公司内建设运营一台6t/h燃生物质锅炉为周边企业提供蒸汽,现场检查时锅炉正常使用,以木材和生物质作燃料,现场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锅炉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经监测,该台6t/h燃生物质锅炉排放的废气中烟尘浓度为56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的标准(即烟尘浓度≤30mg/m3),超标0.87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环保工作人员现场监测废气

 

处理意见

佛山市瑞龙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佛山市环保局对佛山市瑞龙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3万元。

 

企业生产车间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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