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贵环日罚字〔2019〕03号)
广西贵港市昌翔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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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东
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
一、按日连续处罚的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4日,我局委托广西国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国寰环境监测WB字2018第1124001号)显示,你公司锅炉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为817mg/m³,颗粒物浓度为372mg/m³,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标准限值为400mg/m³、颗粒物标准限值为80mg/m³)1.014倍、3.65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18〕32号);于2019年3月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19〕13号),处以70万元的罚款。
2018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你公司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贵港市昌翔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二)2018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三)2018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四)现场照片5张;
(五)监测报告(国寰环境监测WB字2018第1221002号)1份;
(六)《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七)《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18〕37号)。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于2019年3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根据你公司要求听证的申请,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经研究,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和总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贵环罚字〔2019〕13号确定的罚款数额7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18〕32号)之日的次日起,至我局复查之日止,即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21日,共计17天。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总额为70万元×17天=1190万元。
三、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帐号:613257491473,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委托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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