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价局文件
舟价发(2012) 114号
关于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舟山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舟政发[2012] 55号)文件 精神,综合我省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 我市环境容量资源稀缺程度,核定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 使用费征收标准为:
一、化学需氧量0. 4万元/吨/年;
二、 氨氮1万元/吨/年;
三、 二氧化硫0.1万元/吨/年;
四、 氯氧化物0.1万元/吨/年。
以上标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收文后请及时到市 政府审批办证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按规定做 好收费公示工作。
主题词:环保排污费标准
抄送: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