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2019-03-08 10:25:46发布


舟山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关于征求《舟山市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发挥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环保管理的龙头作用,扎实推进我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5〕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舟山市环保局制定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1月25前以书面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舟山市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发挥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环保管理的龙头作用,扎实推进我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5〕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优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龙头,推进污染源排污行为管控,突出排污单位环境主体责任,提高排污单位守法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

理顺排污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污染源管理制度的关系,重新定位和设计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使排污许可证成为许可、核定、监管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本管理制度,成为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企业环境行为的守法文书、公众环保监督的参与平台。通过试点探索,构建起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新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范围

我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范围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但其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和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内容

1、整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

①扩充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将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因子的监管要求统一纳入许可证管理。其中列入国家总量控制范围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浓度双控,其它废水、废气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

②副本内容全面体现环评报告对排污单位建设期、运营期及停产关闭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系统集成排污单位历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日常排污检查以及限期整治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体现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的基本精神。

③构建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智慧环保”和移动执法系统相衔接,对排污许可证内容进行动态管理,提高对排污单位环保日常监管的工作效能。

2、重构排污许可证管理流程

以排污许可证为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和主线,有机衔接各项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重新构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管流程,体现事先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管理。同时兼顾“一证式”管理模式下的流程整合简化,实现污染源管理“一证对外”。

①将试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前移至项目审批阶段。首次核发许可证与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同步办理,环评审批意见纳入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单位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在其新增建设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后同步变更许可证;无新增建设项目的,在其许可证到期提出延续申请时换发新证。建立排污单位承诺制度,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承诺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②优化事前审批程序。

一是推广“豁免制”。在原有豁免审批目录基础上,把

其它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但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不扰民的建设项目,也按豁免审批管理;豁免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

二是扩大“备案制”。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县级以上各类产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污染物不增加、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废水纳管集中处理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试行承诺备案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扩大至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融审批于管理。

三是优化“预审制”。对选址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符合《舟山市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审批便利,先行出具环保意见,由原先的“预审意见”优化为“初步审核意见”,为其它行政许可部门审批项目提供前置意见。

四是简化“审批制”。推行并联审批,环保审批与其它部门审批工作并联进行;在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舟山市环境功能区划》前提下,除特殊项目外,不再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利用现有土地和厂房建设项目其产权资料不作为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改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把关。

③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证监管范围,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管。环保部门定期对排污单位的建设情况加强监察和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在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过程中,适时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制度改革。

④将区域总量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要求以许可形式体现。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作为许可证发放的前提条件,并将企业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排污权有偿和交易记录在许可证中载明,作为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确权形式,使排污许可证成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保障。

⑤整合各污染因子数据核算体系,以统一数据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载。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固废管理等涉及到的水、气、固废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等核定数据登载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将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信息及缴纳排污费情况自动登载到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3、凸显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

建立排污单位自我管理机制,通过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行报告和自行记录的要求,强化排污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严格实施 “一厂一档”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排污单位根据行业、规模、控制级别等不同分类采用差别化的监测指标和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和重大变动信息动态报告,统一执行报告大纲和格式规范。排污单位建设期报告内容主要为“三同时”落实情况;运营期报告内容主要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重大变动信息动态报告,并对其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环保部门提交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时上报或报告内容不符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报的排污单位,将名单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并向社会公告。排污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执行年报且拒不整改的,由原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按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依法处理。

4、强化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管

强化政府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突出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中的刚性约束。对存在未批先建、超标超总量排放、逃避监管偷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排污单位,采取警告、责令整改、停产整治、行政处罚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视作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和整改情况等录入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

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对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各类管理信息公示、公开,建立畅通的公众监督渠道及信息响应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排污单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

(三)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具体工作

1、落实责任分工,全市同步推进

本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并按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全市同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定期交流研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和遇到的困难,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2、加强政策学习,完善试点改革

积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探索研究符合实际的环保管理模式,向上级汇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争取政策支持,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关注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研究和政策调整,学习其他各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和先进做法,融入到我市的试点工作中。

3、加强技术支持,确保方案实施

探索整合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受理及核发程序,进一步研究主要污染物许可总量分配、实际排污量核定、排污许可证监管方式、执法规范等关键技术,并集中整理与“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的信息,逐步建成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建立动态、高效、便捷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

点击这里查看哪些企业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了解到需要办理排污的企业,舟山市的排污许可证办理地址在哪里呢?

小编为你解答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的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4-5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的电话:0580—2067939

地图:

 

舟山市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1、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查看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点击这里

查看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点击这里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填报要在国家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填写,点击可以进入该信息平台,填写后最好导出word文档交由当地环保局核实后再进行提交,重点管理企业需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公开。当地环保局核实后可购买排污权,领取排污许可证时需带上购买排污权的凭证领取排污许可证。

点击此处查看该市购买排污交易权信息

登录该网站http://www.gpsspg.com/maps.htm,输入企业名称,然后回车,即可出现企业精确定位,请读写“度分秒”格式经纬度。

点击此处查看排污口管理要求

舟山市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哪些流程呢?

准备好上述材料的单位就可以开始申请排污许可证了

1、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4、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流程如下图: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了变化怎么办?

1、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那么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是怎样的呢?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6、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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