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理条件: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申请材料信息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要求 | 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 必要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2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必要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3 |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必要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4 |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必要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办理流程
1、受理;2、预审;3、会签;4、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审核;5、生成证书。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20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时限说明
承诺期间是指在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的办理时间。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层B区环保局窗口
承办处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邮寄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层B区环保局窗口
咨询方式:87153333-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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