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听取园区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汇报;
(二)审核示范园区建设达标情况;
(三)检查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档案资料;
(四)现场评估,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进行现场走访,核实相 关数据和情况;
(五)形成并通报复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果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对通过复查的示范 园区,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查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处 于建设阶段的园区,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出现下列(一)和(二) 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一)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复查未通过,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评价报告的;
(五)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及相关要求,园区管理 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的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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