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可下载)

2022-03-02 11:34:40发布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听取园区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汇报; 

(二)审核示范园区建设达标情况; 

(三)检查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档案资料; 

(四)现场评估,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进行现场走访,核实相 关数据和情况; 

(五)形成并通报复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果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对通过复查的示范 园区,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查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处 于建设阶段的园区,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出现下列(一)和(二) 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一)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复查未通过,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评价报告的; 

(五)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及相关要求,园区管理 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的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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