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水源地的定义:取水的地点。地下水是指水源井群,地表水是指取水口。
范围:每个水源井为圆心50米为半径内是核心区,半径500米为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的定义应当不仅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而且应当包括供应自来水的自备水厂取水口所在的供水水源地。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
为何要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据报道,日前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联合部署在全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共涉及地表水型水源地2466个。
据初步调查,各省份普遍存在大量水源地违法违规问题。很多水源地内存在工业企业、交通码头或排污口,甚至一些企业、码头和取水口多年共存,风险隐患突出;还有一些水源保护区划定不合理,保护范围涵盖整个县城或城镇,涉及大量居民村落、建筑项目,保护制度没有落实到位。
据了解,原环境保护部2016至2017年已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的排查整治。截至2017年底,排查发现的490个问题全部完成整治,与之前相比,此次专项行动范围更加广泛。
此次专项行动将全面解决当前影响饮水安全的环境隐患问题。各地要通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清理整治违法项目,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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