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 ESCO),标准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ESCO是以提供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技术服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
(一)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资质
说到营业,通常讲就是指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只要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只需由公司自行确定,不需要任何机关或部门审批,均可经营。节能服务是当前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并没有限制或禁止节能服务的规定。因此,就节能服务而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资质要求。
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节能服务都涉及哪些具体的经营活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从定义看,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活动包括以下环节:
1、能源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共同确定节能计算的基准,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期、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
4、节能项目融资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或制造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节能服务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
另外,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上述环节中,进行能源审计、项目融资,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资质要求。在节能改造工程中,涉及建筑本身的改造设计、施工,特殊设备的安装、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对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有资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具备节能服务各环节的资质,也是不现实的。节能服务公司营业的核心,不是仅仅提供能源评估、或提供节能产品,而是提供保证节能效果的一系列服务,是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运行管理的集成。节能服务公司的能力体现在集成服务的能力上。节能服务公司不具备资质的环节,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完成,但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整体的节能效果负责。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资质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的直接依据是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2)申请的程序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因此,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意味着具备了申请财政奖励的资格。
(三)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资质
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的直接依据是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3、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存在推广难点
(一)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融资难
融资难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合同能源管理尤其是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但由于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许多能源托管节能项目一般在投入五到十年之间才会有回报,在节能服务公司已经投入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后,后续要进行投入新的项目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又是新生的技术型企业,谷底资产、信用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
同时,国内节能行业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也存在着信息脱节,私人投资者、商业投资机构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和节能市场的潜力,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也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这都导致了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较弱,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节能服务公司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府应对节能公司予以多方支持,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为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题,需完善节能融资服务机制。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介。推动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融资、用户诚信风险担保、项目保险担保等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等。
(二)部分节能服务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
我国自1997年成立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以来,相继成立了许多节能服务企业。但由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节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良莠不齐,很多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实力和竞争力。有些公司规模偏小,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深入、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强;有些公司没有自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开拓市场更多地依靠关系和各自的客户资源条件;有些公司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所拥有的技术渐渐过时,后续研发跟不上,公司也因此随之难以运行下去。
我国的节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采用一些社会上集散的技术。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因为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效果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同时,有的企业在专业性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则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应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应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者,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另外,节能技术应用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目前还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合同能源管理与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与我国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说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政府机关、公共建筑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而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的进入却有着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例如,一家工厂类企业生产用锅炉每年消耗标准煤10万吨,引入节能服务煤耗可以降至6万吨,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无法将省下来的采购4万吨煤的资金作为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此不仅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缺少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现行税收制度还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据了解,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税务部门通常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由此,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
为解决节能服务中的这一矛盾,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务运作,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加强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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