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知识介绍

2019-12-11 11:50:30发布


一、定义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   注:此类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财政支持对象。   


2、 节能效益支付型(又名:项目采购型)   


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3、节能量保证型(又名:效果验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公司先期提供,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4、 运行服务型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我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客户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客户。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o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可达5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EMC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  


7)节能有保证,EMC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平均为1~3年。  


9)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扩展资料:


做合同能源合同注意事项?


一、一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可能是自然灾害,如火灾、旱灾、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也可能是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禁运等。不可抗力在主观上有不可预见性,客观上有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等特点。《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可抗力属于合同免责条款。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需由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自行约定。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双方订立的免责条款。合同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方法。


概括式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只作概然性规定,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这样过于笼统,含义的解释伸缩性大,争议较多;


列举式则将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出,凡列举出的都属于不可抗力,没列举的则不属不可抗力,这种规定方法虽然明确,但是文字繁琐,遗漏也在所难免;


综合式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火灾、水灾、雪灾、地震、台风等)列出的同时又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这是目前大多数合同采用的方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不可抗力的范围


在合同能源管理实践中,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通常包括节能咨询、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施工、改造、融资、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合同能源管理的参与主体较多、项目周期长,又综合了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技术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的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特点。目前多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对于不可抗力范围一般采用综合式约定方式。


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双方订立的免责条款,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单位相对来说占优势地位,所以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列举都会尽量简化。特别是战争、动乱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禁令、罢工等社会现象都不大会列举出来,造成目前发生争议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多以自然现象为主。但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这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受影响方还是可以引用法律规定要求免责。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建设工程项目遇到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区别


我国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指出,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以及混合型等。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项目有所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二是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大于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总额。


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主要形式;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稍具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内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


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先,合同中规定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投资责任,而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垫资责任;其次,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对享有项目的收益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则没有收益权;最后,节能服务公司因为其收益取决于实际的节能效果而具有不确定性,而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风险则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所以,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也有建设的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也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单位需要按照项目的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自行或者通过用能单位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在合同到期并且用能单位付清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前,本项目下所有的由节能单位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的所有权归属节能单位。合同顺利履行完毕,项目财产无偿转让用能单位,且须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在合同期内,项目财产的灭失、被窃、人为损坏风险可以约定由合同约定承担的一方承担。但是,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恰恰没有约定此条款。现行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做出相应的免责规定,但是法律对于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利益损失尤其是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只能从现有法律中寻求解决。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对于由节能服务单位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的所有权在没有移交前归属节能服务单位,那么这些财产在移交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没有特别约定前就应当由节能服务单位承担,尤其是节能服务单位一般还附有在合同期满移交时要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当然,合同能源管理中由用能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以及仪器的所有权归用能单位,这些财产的因不可抗力的毁损与灭失则由用能单位承担损失。这就是通俗说就是“损失各赔各的”。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于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里的造成损害是指给第三方或者相对方,而不是对于自身的损害。不可抗力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民法上公平原则在意外事件发生后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去平衡得以恢复为基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用能单位以该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技术、设备的投入在节能效益中获取收益,不可抗力的风险免责是免除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而不是无条件免除合同履行责任或者对于损失采取必然分担责任原则。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处理,一般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迟延履行合同时责任的承担


不可抗力的发生可以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受影响方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取消,但不是导致了受影响方继续履行责任的免除和取消。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时发生迟延履行,如果非影响方仍然要求其继续履行责任,则受影响方仍要继续履行责任,并应当免除因迟延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


(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履行的责任承担


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受影响方只能部分履行,应当由非影响方决定受影响方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其未履行部分。如果非影响方认为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则应当免除不可抗力受影响方的履行责任和违约责任。如果非影响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受影响方应当履行其能履行部分,非影响方免除受影响方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受影响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在非影响方收到不可抗力通知书后,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执行合同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节能服务单位负责拆除、取回项目财产,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节能服务单位承担,用能单位给与合理协助。如果合同解除,节能服务单位经用能单位合理提前通知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用能单位可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则由节能服务单位承担。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由于项目的周期长,遭遇不可抗力的概率较高,结合目前出现不可抗力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双方容易出现的争议,以及现实中解决争议面临的困境,笔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在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范围采用综合约定方式,对于不可抗力的含义以及事项进行列明。尤其应当参考国际惯例,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合同双方的平等权益。


(二)建议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以及合同履行进行细化:如遭遇不可抗力后合同需要继续履行,提出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具体措施,尽量使受影响的一方只能采取继续履行合同的办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如遭遇不可抗力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提前解除的,对于提前解除涉及的项目财产的处理,不要简单适用合同违约解除后的处理方式,由于所项目财产所有权仍属节能服务单位,避免部分项目财产损毁或者灭失,对于其他可继续使用之财产拆除的资源浪费,应当对项目财产的处理可采取拆除、折价收购或其他措施,签订合同时就设定财务模型,对项目财产上具有可使用价值进行具体的约定,区别于违约解除合同的处理模式。


(三)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用能单位与节能单位分担不可抗力的风险的范围和责任,采用约定投保不可抗力险等措施,对于减轻和转移风险至关重要。


(四)在履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尽管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合同双方要清楚的知道并不是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责,有的时候会得到部分的免责。例如,节能单位进行的是某一区域LED灯的节能改造项目,改造的灯具是10000盏,因其中50盏的范围受台风影响毁损,导致节能亮灯率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则节能服务单位只能就受到台风影响的局部免责,不能免除其他部分的合同履行责任。


(五)任何合同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大部分涉及都是国计民生项目,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受影响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时,如不采取措施,合同非影响方采取措施的方式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