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自查的“四大”注意点

2019-10-24 14:27:03发布


(一)环境保护程序的实施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等文件的编制、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相应程序的完成。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整改要求,申请排放许可证等。


(二)工程竣工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其他文件,自查项目的施工性质、规模和位置、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和产量、原辅材料消耗、主要工程、辅助工程、公共工程、储运工程等;以及配套工程内容和规模。



(三)环保设施建设


(1)施工过程:施工合同是否涵盖环保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实际环保投资总额是否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项目竣工报告书中是否有环保设施调试及运行记录等。


(2)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完成情况和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如类型,废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工艺;排气管道的类型、处理能力、工艺和数量,主要噪声源的防治。降噪设施、固体废物储运场所和处置设施等。


(3)其他环保设施:根据环境风险、在线监测等设施的先后顺序,逐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其他环保设施的完成情况和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如单位区域的围堰等。重点区域防渗工程、事故池、在线监测装置、“以旧带新”改造工程、旧机组停产或拆除或安装、淘汰落后生产线、生态修复工程、绿化工程、护坡工程等。


(4)自查结果表明,环保设施竣工未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要求,应及时整改。


(四)自检结果发现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但未重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程序。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