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申报网址】
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办理条件】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理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份(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2份(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2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相关证明材料2份(相关证明材料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2份。
6、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2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流程图】
附件:
【办理地点】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171号)
【联系电话】
0458-3647347;0458-3647783;0458-3647549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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