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2019-03-04 13:18:57发布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申报网址】

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办理条件】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理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份(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2份(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2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相关证明材料2份(相关证明材料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2份。

6、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2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流程图】

附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1.doc

【办理地点】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171号)

【联系电话】

0458-3647347;0458-3647783;0458-3647549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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