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

2022-03-24 11:40:40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


9 噪声防治对策措施 

9.1 噪声防治措施的一般要求 

9.1.1 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合理规划 噪声源与声环境保护目标布局;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声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采取措施;在技术经济可 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9.1.2 评价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时,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投产后厂 界噪声影响最大噪声贡献值以及声环境保护目标超标情况制定。

9.1.3 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如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 施应针对建设项目代表性评价水平年的噪声影响预测值进行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 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环境特点,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情况下,铁路、城市轨道交 通、机场等项目,还需考虑单列车通过( Aeq Tp L , )、单架航空器通过(LAmax)时噪声对声环境保护目标 的影响,进一步强化控制要求和防治措施。 

9.1.4 当声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时,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噪声问题应一并解决;属于本工程和工程外其 他因素综合引起的,应优先采取措施降低本工程自身噪声贡献值,并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区域综合整治等 措施逐步解决相关噪声问题。 

9.1.5 当工程评价范围内涉及主要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敏感区时,应从优化工程设 计和施工方案、采取降噪措施等方面强化控制要求。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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