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
感染性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病理性
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
药物性
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化学性
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处理原则
1、严禁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中。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专用防刺伤的锐器盒中,运送时不得放入收集袋中,以防运送时造成锐器伤。
5、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需消毒,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并在收集袋上特别说明的地方写明具体情况。
6、所有医疗废物出科室时需标明产生科室、类别、产生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7、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每日清洁消毒。
8、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者容器不得超过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9、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10、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及地点与垃圾暂存处专职人员当面交接、登字(登记内容为日期、科室、医疗废物来源及种类、数量和重量,交付者与接受者双签名。)
11、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12、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13、禁止转让、买卖。
14、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15、。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16、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17、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各科室护理员按规定时间、地点运送垃圾,与暂存处专职人员当面交接,登记。生活垃圾由科室保洁员管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准送至医疗垃圾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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