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9-02-22 11:12:28发布

各市(区)环保局,海陵分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澄靖工业园区分局:

  现将《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24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排污权,即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是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所涉主要污染物是指《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和氮氧化物(NOX)。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等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服务工作,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业监管。中心是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平台,负责为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场所、设备设施和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二章市场主体和交易方式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市场主体是指出让方、受让方和受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组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工作的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出让方是指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储备机构和有排污权余量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需要获取排污权指标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

  第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采取协议出让、竞价、拍卖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排污权指标需求量与供给量平衡的,实行协议出让;需求量大于供给量的,实行竞价或者拍卖。具体出让方式由市环保局在出让前确定。

  第三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

  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申请及受理、信息披露、受让申请及受理、报名登记确认、按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签署合同、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和办理排污权指标划割。

  第八条出让方应在每月末五日内向中心提供次月度的排污权供给量与受让条件,并与中心签订《泰州市排污权出让委托协议书》(见附件一)。

  第九条交易流程

  (一)中心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心网站和场内电子屏幕上公开发布排污权受让条件和出让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间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

  (二)排污权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间向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报名表》(见附件二);

  2.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泰州市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申请核定表》(见附件三);

  4.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意向受让方先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按申购受让标的物底价的10%缴纳。中心按照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截止公告时间,中心根据报名申购所需的排污权数量和市环保局委托出让的排污权计划数量,出具《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式联系单》(见附件四),报市环保局确定出让方式。市环保局确定出让方式后,由中心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结束后,受让方与中心签署《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五),并凭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成交确认书与出让方签署《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见附件六)。

  排污权指标实行协议出让的,受让方不需要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款结算,受让方交清全部交易款项后,凭合同和缴款收据到中心退还保证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来中心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五)受让方付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款后,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见附件七)。受让方凭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向泰州市环保局及所在市区办理新、扩、改建项目环评文件。

  第十条经市环保局直接确定排污权协议出让的,意向受让方凭市环保局出具的协议出让审批文件,到中心直接办理成交手续。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中止:

  (一)出让的排污权权属不符法律、政策规定的;

  (二)第三方对出让的排污权提出权属争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出让方认为须中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并经中心确认的。中止情由消除后,有偿使用和交易继续。中止情由成立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中止。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第十二条出让方有权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始前撤回、撤除出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偿。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内容有变化的,中心在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变化补充内容为本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会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各市场主体均具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泰州市排污权出让委托协议书

  2.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报名表

  3.泰州市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申请核定表

  4.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式联系单

  5.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成交确认书

6.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

7.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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