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镇江新区物价分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规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交易基准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以省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础,对我市重点开发、优化开发、适度开发和生态平衡等不同主体功能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梯度价格控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交易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其他事项: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事项按省及《镇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基准价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镇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