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2019-02-21 10:26:10发布

南通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

2017年是国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一证式管理模式的起始之年,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水泥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4号)要求,为建立高效、便捷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更换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2017年7月1日起,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水泥行业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出台后核发,其它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下半年逐步开展。

 

二、  工作安排

 

(一)公告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确定市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向社会公告,组织全市核发人员的培训,指导开展市区重点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部署,分阶段确定本地区需申领企业名单并会同行政审批局向社会公告,组织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培训。首批申请企业名单公告及培训指导工作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指导申领。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地环保局指导企业按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填报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并督促相关企业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工作。

(三)审核发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市环保局重点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全市2017年5月20日完成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发证要求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已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局应与当地环境保护局密切配合,将与环境管理密切相关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等相关内容转至当地环境保护局会签,当地环境保护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签结果反馈当地行政审批局。

(四)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和要求,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排污等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总量、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对接情况。2017年6月20日前各地环保部门上报检查情况,市环保局将于6月底开展全市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省环保厅将于7月开展全省排污许可执法检查。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通办发〔2015〕58号)审管分离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负责,认真履行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并将相关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环保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负责,积极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会签,并根据审批部门推送的排污许可审批信息及时做好监督管理,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和已划转了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的行政审批局应分别确定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各1名,于3月31日前将经商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程序和人员名单报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二)加强网络建设。各地核发部门按照“网络+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强计算机、专网联通等硬件设施建设,核发职能已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当地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行政审批局做好专网联通工作。电脑配置必须满足按照Windows7操作系统、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要求,处理器2GHz以上,内存4GB(32位)/8GB(64位),打印机能处理A3纸张的打印。计算机和专网联通确保3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三)做好信息报送。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已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县(市)、区,当地行政审批局应在每月24日前将当月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情况抄送当地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情况报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四)强化落实推进。各地环保部门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主动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按时、有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和监管工作。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和行政审批局将就贯彻落实情况定期联合组织专项检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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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需要办理排污的企业,南通市的排污许可证办理地址在哪里呢?

小编为你解答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地址:青年中路18号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电话:0513-59002790

地图:

 


南通市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1、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查看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点击这里

查看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点击这里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填报要在国家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填写,点击可以进入该信息平台,填写后最好导出word文档交由当地环保局核实后再进行提交,重点管理企业需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公开。当地环保局核实后可购买排污权,领取排污许可证时需带上购买排污权的凭证领取排污许可证。

点击此处查看该市购买排污交易权信息(接南通交易权)

 

登录该网站http://www.gpsspg.com/maps.htm,输入企业名称,然后回车,即可出现企业精确定位,请读写“度分秒”格式经纬度。

点击此处查看排污口管理要求

南通市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哪些流程呢?

准备好上述材料的单位就可以开始申请排污许可证了

1、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4、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流程如下图: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了变化怎么办?

1、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那么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是怎样的呢?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6、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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