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功能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全市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九)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党委工作机构责任 第八条市委组织部责任: (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人才。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市委宣传部责任: (一)积极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委及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市委政法委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市编办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委责任: (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组织市级机关党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在全社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市委农工办责任: (一)协助加强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市信访局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实行环境信访督查督办制度,确保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督促环保机关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诉求,推动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第四章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责任: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二)综合协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申报、建设;协同相关部门推进资源回收利用(静脉产业),建设循环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化体系。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大力培育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产业联动、集聚提升、空间优化,全面提升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四)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责任: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业政策相关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去产能方案。 (二)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全社会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依照国家和省关于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 (五)组织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配合环保部门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六)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负责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责任: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二)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建设活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依托学校建设环境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责任: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组织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参与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责任: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三)负责做好列入公安机关监管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协助并共同做好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交通噪声和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市民政局责任: (一)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管理。 (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把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城乡和谐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依托社区因地制宜建设社区环境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市司法局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二)依法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责任: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大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执法、监测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 (二)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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