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9-02-20 14:46:44发布

常州市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经过市物价、环保、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近日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常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环境资源价格制度,将排污权作为环境资源实施市场化的管理,有利于全社会树立“环境容量有限、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对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优化调整、激励企业自主减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办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根据本地区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实现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本办法对本市范围内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8种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分别为:二氧化硫:2240元/年·吨;氮氧化物:2240元/年·吨;化学需氧量:污水处理单位2600元/年·吨,其他单位4500元/年·吨;氨氮:污水处理单位6000元/年·吨,其他单位11000元/年·吨;总磷:污水处理单位23000元/年·吨,其他单位42000元/年·吨。总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待出台相关规定后确定。


二是总量控制、许可排污。对本市范围内已经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以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综合全市及各辖市、区排污单位现实排放状况、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负荷强度分配区域排污权,核定企业初始排污权,实现区(流)域和行业总量控制要求。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企业获得的合法排污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是市场调节、适度溢价。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富余排污权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排污权购买实行公开竞价,排污权回购高于有偿使用标准,通过适度溢价的方式,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四是公正公开、规范管理。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高效、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将排污权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引导企业自觉参与交易。加强交易项目、交易指标审核,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交易项目、交易指标来源真实有效,确保交易工作有效运转。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纳入现行设立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


五是严格监控、有序推进。有关部门将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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