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20-02-29 14:22:25发布

  地表水,是指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亦称“陆地水”,包括各种液态的和固态的水体,主要有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冰盖等。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狭义上是指地下水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水。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水量稳定,水质良好,是农业灌溉、工业、矿业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但在一定条件下,地下水的变化也会引起沼泽化、盐碱化、滑坡、地面沉降等不良自然现象。


  地表水是人类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地表水的动态水量为河流径流和冰川径流,而静态水量由各水体的蓄水能力来表示。世界1.49亿平方公里土地中,约62%是河流、湖泊和沼泽地,12%被冰川覆盖,剩下的26%是沙漠和半沙漠。


  地表水形成原因:


  地表水是由多年来的自然降水和降雪积累起来的,自然地消失在海洋中或蒸发渗入地下。虽然任何地表水系统的自然水来源仅来自于该集水区的降水,但仍有其它许多因素影响此系统中的总水量多寡。


  这些因素包括湖泊、湿地和水库的蓄水能力、土壤的渗透性以及集水区地表径流的特征,人类活动对这些特征有重大影响。人类为了增加存水量而兴建水库,为了减少存水量而放光湿地的水。人类的开垦活动和沟渠的建设增加了水的径流数量和强度。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Ⅰ类、Ⅱ类水质、Ⅲ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五类。


  一、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二、标准值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各类水用途规定:


  Ⅰ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Ⅱ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水质标准,国家、部门或地区规定的各种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方面所应达到标准。


  它是在水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法令,是判断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规划的目标和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有不同的要求,从而根据自然环境、技术条件、经济水平、损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质标准。


  中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水污染排放标准”等等,使水质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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