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排污许可证办理有哪些要求?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作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管理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我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管理办法》强调技术支持。《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管理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满足要求的企业就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特别注意要满足环评和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
另外企业需要到生态环境部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填写申报信息,注意仔细阅读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排污单位在规定的申请时限,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子系统(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网上注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赋唯一编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赋唯一编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 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上述内容填写完成后,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 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黑龙江省排污许可证审批制度及办理所需资料: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厅长、常务副厅长、厅长、评审专家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1.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许可: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3.纳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划和计划实施减排项目,达到或实施后可达到减排效果要求;
4.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或已按安装计划及进度实施;
5.依法缴纳排污费;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4.半年以上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8.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9.排污者编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定方法、基础数据、核定过程、核定结果的技术材料或报告;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当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复杂、监测困难、涉及因素多等情况,比如涉及制药、食品酿造、化工、焦化、机械、钢铁、电力等行业,组织专家评审。),承办人B在2个工作日内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厅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厅长或厅办公室批转给相关处室会签。
六、公开公示
http://www.hljdep.gov.cn/)。本制度文本和企业排污许可证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长期公布(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7个工作日以上。
七、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黑龙江省排污许可证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黑龙江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办理事项咨询电话:
地市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 0451-84805106 |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 0452-2318056 |
鸡西市环境保护局 | 0467-2386799 |
鹤岗市环境保护局 | 0468-3231715 |
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0469-4287938 |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 0459-4623818 |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 | 0458-3646572 |
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 | 0454-7603012 |
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 | 0464-8255608 |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 | 0453-6423225 |
黑河市环境保护局 | 0456-7773580 |
绥化市环境保护局 | 0455-8388569 |
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的相关参考链接有哪些?
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的相关参考链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1/21/content_5135510.htm
(2)《关于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http://www.sdein.gov.cn/dtxx/zcjd/201812/t20181204_1894795.html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1801/t20180117_429828.htm
(5)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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