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 企业应该知道的50问题(二)

2019-02-12 15:03:19发布

2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收费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27.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范围怎么确定?  

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28.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该公开哪些信息?  

答: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9.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0.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多长?  

答:不少于三年。  

31.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32.季度和月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季度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33.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34.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哪些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答: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35.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6.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37.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8.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答: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39.排污许可制度给环境监管执法带来哪些变化?  

答: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环境监管执法将统一于排污许可证,重点聚焦有证无证、是否执行了许可证,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并且将监管执法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40.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41.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42.什么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算不算无证排污?  

答:属于无证排污。  

44.无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5.什么情形属于违反许可证排污?  

答: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6.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7.如果标准有变化,排污单位没有如期申请变更怎么办呢?  

答:如果标准修订后加严了,而排污单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浓度排污,将按照超标排污进行处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了,而排污单位不执行的,可以按照超总量进行处罚。  

48.违法排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时被发现继续违法排放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可能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9.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50.什么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答: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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