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 企业应该知道的50问题(一)

2019-02-12 14:33:35发布

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答: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3.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哪些规章文件?  

答:2016年12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1月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有什么区别?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前者是规章,后者是文件,是针对两个不同发展阶段作出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  

5.什么是综合许可?  

答: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  

6.什么是一证式管理?  

答: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换言之,排放单位依法排污,只要持有一张许可证就可以了。  

7.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8.排污许可证是申领还是发放?  

答: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依申请许可,由排污单位主动向政府申领。  

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谁申请?  

答: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10.排污单位承诺书主要承诺哪些内容?  

答:一、承诺真实合法。填报申请时,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二、承诺按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承诺规范管理。规范运行、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1.申请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环保部门没有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  

答:责任在排污单位。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2.发证部门主要审核什么内容?  

答:发证部门充分相信申请单位,对申请重在形式审核。  

一、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按照应发尽发的要求,只要符合产业政策,都要发证。首先看项目建设地,不能是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其次看产业政策,不能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最后看环保要求,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如果通过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单位需要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三、审核排污有关许可事项,审相关证明。  

13.核发部门需要到现场核验吗?  

答:不需要。只要排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环保部门就认可。  

14.申请材料满足哪些条件,核发部门即应当核发许可证?  

答: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量符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排放量;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15.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之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对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以上事项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发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6.核发部门受理之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答: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许可证。  

核发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17.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核发部门逾期未告知怎么办?  

答: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18.排污单位对核发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排污许可证有哪些内容?  

答: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的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20.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21.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22.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23.需要核发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4.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25.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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