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李干杰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这是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后,排污许可证制度又一“落地”的重要文件。
今天就为大家扒一扒:排污许可证的前世今生。
实施综合许可: 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 实施一证式管理: 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 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这就是我们今天开篇谈到的文件),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名录》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行业、步骤与时限,并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小、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简化管理,基本覆盖“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管理需求。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 企业要承诺: 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 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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