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移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管道接入申请)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实施方案(接入市管排水设施的向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基本建设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接入区管排水设施的向属地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
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备注: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4.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重大改建项目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方案应包括污水临时排放方案、污水运行影响评价,排水设施应急保护方案等内容。);
5.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核表;
6.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审查会议纪要(重大改建项目应进行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压力管需征询原管线设计单位同意);
7.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8.规划部门许可排水管位迁移相关书面意见;
9.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重大改建项目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方案应包括建、构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相关平面图、剖面图、水力计算、污水运行影响评价)。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中心城区重点排水户当向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基本建设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一般排水户向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核发
A.一般排水户排水许可申请核发
1.《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接管申请批准后,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6.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B.施工作业排水许可证申请核发
1.《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许可申请书》;
2.施工临时排水平面图、施工临时排水方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4.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二)排水许可证变更
1.《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原《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排水许可证注销
1.城市排水许可注销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3.注销说明材料;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原件。
四、审批流程、受理标准、审查内容、水质、水量检测项目及标准
(一)审批流程:申请→补正→受理→办理→审核→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二)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三)审查内容:
1.受理: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符合相关标准,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办理:审查排水设施、排水行为及排放的水量水质是否符合审查标准。
3.审核: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四)六类行业的水质检测项目:
1.低浓度生活类(含商务及行政办公场所、学校、商场、浴场、娱乐场所、汽车维修、清洗等)检测:
(1)酸碱度pH值、(2)悬浮物SS、(3)化学需氧量COD。
2.高浓度生活类(含屠宰场、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粪便处理场等)检测:
(1)酸碱度pH值、(2)悬浮物SS、(3)化学需氧量COD、(4)氨氮、(5)动植物油。
3.餐饮类(含餐厅、酒店、食品加工等)检测:
(1)酸碱度pH值、(2)悬浮物SS、(3)化学需氧量COD、(4)动植物油。
4.医疗卫生类(含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整形美容机构等)检测:
(1)酸碱度pH值、(2)悬浮物SS、(3)化学需氧量COD、(4)粪大肠菌群数。
5.建筑类(含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设等)检测:
(1)酸碱度pH值、(2)悬浮物SS、(3)化学需氧量COD、(4)易沉固体。
6.制造加工类(含有色冶金、电镀、印染、化工、皮革制造、石油化工、医药制造等)检测:
(1)酸碱度pH值、(2)悬浮物SS、(3)化学需氧量COD、(4)石油类、(5)挥发酚、(6)色度。
注:含食堂(餐饮)的单位须加测动植物油指标。汽车维修、清洗行业需加测石油类指标。
(五)六类行业的水质检测标准:
1.低浓度生活类、高浓度生活类、餐饮类、建筑类、制造加工类水质检测采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2.医疗卫生类水质检测采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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