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整治水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由十万加码至百万
市人大常委会已对《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水污染排放超标最高罚款百万
2012年3月正式实施的《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曾堪称合肥史上“最严”水环境保护条例,其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力度之大,让不少违规企业望而生畏。而此次修改后的条例再次大幅提升罚款额度,其中明确,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执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暂停审批责任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增加禁止排污的违法行为方式
在禁止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方面,条例在过去禁止私设暗管排放,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等基础上,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纳入禁止范围。
此外,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对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排水许可证最高罚50万元
为完善合肥市排水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若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水户,可以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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