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13】废水重金属超标8倍以上!公司董事长被追究刑责

2019-03-31 09:53:42发布

案情回顾1调查经过

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高明区的佛山市保利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含铬废水和酸碱脱脂废水在车间内混合后进入废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中铬超标3倍以上。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市环保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局。

 

2查明事实

经查,保利来公司主要从事铝建材加工,建设项目有经环保审批,配套建设一条表面处理线,工艺为酸碱脱脂-铬化,主要产生废水为酸碱脱脂清洗废水和铬化水洗废水,配套有一套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和一套废水综合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环评审批要求,将含铬废水在车间内与脱脂废水混合,排入车间外的梯形混合池,再抽往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再汇入梯形混合池,处理前和处理后的水分别在梯形混合池混合后,部分排往外厂外。

 

经监测,该公司铬化水洗排口排放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4.56mg/L,超标8.12倍;梯形混合池下排放口总铬浓度为9.21mg/L,超标5.14倍。

 

3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利来公司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董事长尹继锋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四项:(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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