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1调查经过
佛山市、高明区环保、公安部门对高明区新庄村工业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区内有一家加工作坊,从事废旧化工桶的清洗加工,清洗后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根据废旧化工桶的标签显示,桶内装载的为丙烯酸甲酯、水性油漆、印染涂料等物质,现场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制定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初步判断,该加工厂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环保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移送区公安分局。
2查明事实
经查,该加工厂的经营者为叶水金,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主要的工艺流程为:废旧化工桶—清洗—晾干,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
现场检查时,加工厂内共堆放有2258个废旧化工桶,总重为26040.9公斤;经鉴定,其中970个化工桶属于危险废物,净重5878.25公斤,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叶水金的行为已涉嫌环境犯罪,高明区环保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函告高明区工商部门,并且以高明区委办的名义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加工厂采取停产取缔措施。
3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叶水金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叶水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