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9】无证排污拒不改正?企业被罚款,责任人被拘!

2019-03-23 09:37:22发布

环保部门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美标五金喷涂厂进行检查,该厂有办理环评审批,检查中发现该厂虽然配套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水和废气污染物。

 

环保部门根据未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罚款50000元。

 

,环保部门在环境后督察中发现,该厂继续生产和排放污染物,但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该厂送《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环保部门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该厂喷涂生产线、烧柴烘炉、酸洗车间均正常生产,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申办排污许可证回执,但仍未拿到许可。

 

 

 

环保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美标五金喷涂厂负责生产管理的经理处行政拘留5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顺德区首宗适用新环保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者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新环保法针对之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以及处罚措施疲软的尴尬局面,增加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介于罚款定罪之间的一个有力手段,震慑了游走在罪与非罪之间仍心存侥幸的违法者,进一步加大了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若有以下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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