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8】企业废酸外泄,被立案查处并罚款!

2019-03-23 09:36:01发布

来源:佛山环保局

 

禅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禅城区恒艺不锈钢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有废酸外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厂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最后,该厂被罚款2万元

 

 

案情回顾

禅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禅城区恒艺不锈钢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主要从事五金制品、不锈钢制品及型材产销、加工。检查时发现该厂的仓库工作人员在清理作业中,将一桶约30公斤废酸桶翻侧,导致废酸流出仓库外马路,随雨水流入雨水渠。执法人员发现该厂的废酸外泄行为后,立即责令该厂采取措施,将流失的废酸清理干净,随后进行立案查处。

 

 

针对该厂未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危险废物的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禅城区环保局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该厂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清理了流失的废酸并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作了专门的特别规定,突显出危险废物相比一般固体废物具有更强的危害性,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也比一般固废明显高出。《固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十三项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日常管理相关的违法行为,涵盖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的全过程,只要企业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就极易违反《固废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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