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环保局对广东大沥万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废乳化油、废矿物油沉淀设备旁的围墙下设置了一个排放口,擅自将沉淀后的废渣排出厂区外。执法队首次动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执法查封权,贴出环保执法队伍开具的封条。
执法人员将工厂机器贴上封条
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便“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产生废乳化液、废矿物油的四台四辊可逆扎机运作,并依法对该设备采取查封措施。
同年2月6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了整改,封堵了外排口,并及时清理回收了倾倒至厂外的废乳化液沉淀渣,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5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环保执法“查封权”
新《环保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