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

2020-12-30 15:16:09发布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级保护区内有如下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取水点来划分。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级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1.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


  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


  3.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4.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5.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我国第一个水源保护区


  中国第一个以保护城市水源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北郊,于1984年正式建立。保护区总面积6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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