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12-07 14:26: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1、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持续推进


  2001年,车辆购置税取代了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首开“费改税”先河。2009年养路费被成品油消费税所取代。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又一次重要推进。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并取代原有的排污费,是“费改税”的延续和持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


  2、环境保护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


  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表面上是名称的改变,实际上也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步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推进环境费改税”。


  3、要构建真正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若干机制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宗旨表明了这种税在立法目的方面的正当性。然而,要使环保税真正成为有助于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还需要在相关机制设计方面认真研究和不断完善。


  总之,要使环境保护税名副其实,除了实行“费改税”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外,还需要构建和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效果评估机制、环境保护税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专款专用机制以及环境保护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合理划分的分享机制。


  环保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律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同时,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上述征税的范围,可以说是包括了大部分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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