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现将排污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对象
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但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申领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质;
(4)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5)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供的材料
详见《丽水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四、其他事项
请于2016年12月12日前至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人:张丽 电话:2051257,15157867684(597684)
了解到需要办理排污的企业,丽水市的排污许可证办理地址在哪里呢?
小编为你解答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的电话:0578-2091982
地图:
丽水市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1、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填报要在国家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填写,点击可以进入该信息平台,填写后最好导出word文档交由当地环保局核实后再进行提交,重点管理企业需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公开。当地环保局核实后可购买排污权,领取排污许可证时需带上购买排污权的凭证领取排污许可证。
登录该网站http://www.gpsspg.com/maps.htm,输入企业名称,然后回车,即可出现企业精确定位,请读写“度分秒”格式经纬度。
丽水市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哪些流程呢?
准备好上述材料的单位就可以开始申请排污许可证了
1、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4、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流程如下图: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了变化怎么办?
1、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那么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是怎样的呢?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6、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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