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排污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四、受理机构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五、决定机构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新建项目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2.有经过企业自主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3.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5.排放污染物满足企业自主验收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按规定设置有规范化的排污口;
4.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5.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7.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书面申请;
(二)环境保护设施企业自主验收材料;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五)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六)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报告和企业自行监测报告);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接收
联 系 人:邱 烈
联系电话:0851-32280024
十、办理基本流程
附件:流程图.doc
十一、办理方式
申请-受理-拟审批-决定审批-送达
十二、办结时限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1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排污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法律咨询等途径了解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联 系 人:邱 烈
联系电话:0851-32280024
(二)安顺市环境保护局总量科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851-33727631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851-3228000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联 系 人:邱 烈
联系电话:0851-3228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