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分局)、财政局、市排污权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2〕4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多带带核定与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需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衢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在同一周期期限内所需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年度逐年缴纳。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在首轮期限内所需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015年底前实行优惠,即在2014年6月30日前缴纳的按标准的30%、在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缴纳的按标准的50%、在2015年内缴纳的按标准的70%执行,2016年及以后缴纳的按标准全额征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交易。
四、排污单位闲置的排污权,来源是排污权储备的,由排污权交易机构按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指标的出让价格回购,并作为政府储备量。
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执收单位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和相关缴费程序,方便排污单位办理缴纳事宜,并自觉接受价格、环保、财政等部门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衢州市物价局衢州市环保局衢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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