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9-03-05 11:05:03发布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环保局文件

金华市财政局

金价价管(2012)137

关于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不含义乌市)、市区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109)的规定,就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

使用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化学需氧量(COD)4000/,,二氧化硫(SO2)1000/吨年

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为按照排污许可证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核定与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需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从2013年11日开始实行,偿使用期限一般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按照“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有排污单位在2013年和2014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别按标准的50%70%6缴纳,2015年开始按标准全额缴纳。

市区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逐年缴纳。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20131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不含义乌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时间和对现有排污单位的优惠政策,并做

好攻策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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