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隐患追责制度内容(方案)

2023-10-12 14:43:31发布

  为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力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强化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对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有主体责任,必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树立“查不出隐患就是最大的隐患”理念,建立企业隐患排查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认真排查本岗位隐患,被上级检查发现一般隐患,处罚上追一级;发现重大隐患,上追两级,直至企业主要负责人,且加倍处罚,处罚结果本企业及同类企业公示。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排查整治。


  二、严格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调查整改


  对列入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组织开展调查,按规定组成调查组,按时限要求形成调查报告。要查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形成的原因、处置情况;查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情况;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和其他问责建议;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治理和整改措施。


  三、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严肃追责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重要举措中关于“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工作要求,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责任追究,因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过程中不严不细,导致工作失误或疏漏的,由局党委(党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其它情况根据情节轻重,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专责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事故查处,落实“四不放过”


  严格落实“四不放过”要求,全面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在事故原因调查调查过程中,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或重大问题排查整治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五、强化调查结论运用,做好联合惩戒、行刑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失信联合惩戒规定的情形的,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


  对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调查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属地或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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