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可下载)

2022-10-10 10:15:06发布


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十)强化源头管控。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 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 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 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 施。工业企业污水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排 查和评估,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管控,确保污泥泥质符合国 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地方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许可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推动排污企 业达标排放。 

(十一)强化运输储存管理。污泥运输应当采用管道、密闭 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 防遗撒等措施。推行污泥转运联单跟踪制度。需要设置污泥中转 站和储存设施的,应充分考虑周边人群防护距离,采取恶臭污染 防治措施,依法建设运行维护。严禁偷排、随意倾倒污泥,杜绝 二次污染。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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