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4. 职业病管理
4.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4.2 当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4.3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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