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符合本办法各项要求, 达到《标准》和《建设规划》目标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 要求编制示范园区验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 2),报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商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办公室于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到工业园区进行技术核查。核查内容为:
(一)示范园区批准建设以来是否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三)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四)示范园区创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五)年度评价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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