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可下载)

2022-01-05 11:17:35发布


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检查结果

(一)电气安全管理

1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2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1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 3.0.1 条


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 5.2.3 条


3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2. 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3.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4. 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 3.0.4、4.2.9 条


4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 》 ( GB50217-2018)第 6.2.7 条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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