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粉尘排放国家标准

2020-06-01 14:03:30发布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


  (gb13271-20142014-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五等级排放量是多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一类区100801


  燃(〈0.7MW1t/h)二、三类区150120


  煤—————————————————————————————————


  锅一类区10080


  炉其它锅炉二类区2502001


  三类区350250


  ———————————————————————————————————


  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


  燃二、三类区100100


  油—————————————————————————————————


  锅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80*1


  炉二、三类区200150


  ———————————————————————————————————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50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I时段Ⅱ时段


  ———————————————————————————————————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全部区域700500/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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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煤收到烟尘初始排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基灰分(%)放浓度(mg/m3)(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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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通风锅炉/1501201


  (〈0.7MW1t/h)


  层燃————————————————————————————————


  锅炉其它锅炉Aar≤25%180016001


  (≤2.8MW4t/h)Aar〉25%20001800


  ————————————————————————————————


  其它锅炉Aar≤25%200018001


  (〉2.8MW4t/h)Aar〉25%22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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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1


  沸腾————————————————————————————————


  锅炉其它沸腾锅炉/2000018000


  ———————————————————————————————————


  抛煤机锅炉/50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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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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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房装MW〈0.70.7-〈1.41.4-〈2.82.8-〈77-〈1414-〈28


  机总容量——————————————————————————————


  t/h〈11-〈22-〈44-〈1010-〈2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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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囱最低m202530354045


  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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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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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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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a=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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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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