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20-04-24 14:01:58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牧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川省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证书的专业单位,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或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执行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业、转产、搬迁决定的;


  (五)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和补偿责任的;


  (六)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


  (八)违反引进设备或项目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九)违反国家或地方规定进口或转移固体废物的;


  (十)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或在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弃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十三)挪用、挤占、拖欠环境保护资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产经营的剧毒物、强致癌物、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


  (十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七)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产品的;


  (十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和采取抢救措施的;


  (十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辐度的具体适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针对环保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地方环保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


  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爱护树木花草公约


  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


  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环境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8978-1996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一1995


  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国家经济政策


  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


  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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