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施行,2018年1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排污费条例》”)正式废止。2018年1月1日前的排污费是否仍应依据已被废止的条例进行征缴。
法律法规被废止后,对其废止后的行为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可以分不同情形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2018年1月1日前,环保部门在已依据《排污费条例》对排污者进行行政处罚的,该行政处罚继续有效。
二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环保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发生逾期缴纳行为的,由于逾期缴纳行为发生在《排污费条例》废止后,环保部门不能依据已废止的条例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针对排污者逾期缴纳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但持续到2018年1月1日后仍未支付的情形,该如何处罚,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是:参考“违法行为持续到新法施行后被查处的,适用被查处时的新法”的基本原则,排污者逾期缴纳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但违法行为持续到2018年1月1日后才考虑查处的,应适用查处时的法律法规。在考虑查处时,针对逾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已无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也无法对此等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是:由于《排污费条例》废止之后的逾期缴纳行为不应再被视为《排污费条例》项下的违法行为,意即,依据《排污费条例》认定的逾期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也应在《排污费条例》废止时同时终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对2018年1月1日前发生的逾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只要在2020年1月1日前查处的,都可以依据《排污费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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