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
三、考试范围
(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
(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
(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2019年新环保法律法规
大体分有水环境保护标准、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标准、核辐射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清洁生产标准、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保产品技术要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信息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每一类里面又包含许多标准,建议你去相关网站查询。
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讲了“四个一”“三个体现”,即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
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1、《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