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以下情形不缴纳或予以免征: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二项。
3、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举个例子,排放限值是18mg/m3,低于排放标准50%是指低于9mg/m3,低于排放标准30%是指低于12.6mg/m3;如果应纳税额为100元,实测浓度是8mg/m3时,应交100*0.5=50元;如果实测浓度为10mg/m3时,应交100*0.75=75元。
《环保税法》第十二条款第4条)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之减免税情形A表B表减免税计算填写的区别A表有专门的减免税计算表,需先填减免“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后填“本期减免税额”B表没有专门的减免税计算表,且直接填写“本期减免税额”即可。
B类表B表填报注意事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排放量的第四种计算方法:抽样测算不能按固定期限申报时:按次申报B表填报注意事项之按次申报禽畜养殖等行业水污染物抽样测算其他抽样测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时间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是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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